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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让弱势女子走出阴霾重获新生

时间:2020/4/21 16:42:15 点击:973

   林某梅与洪某裕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4年11月生育婚生女洪某昤。2020年1月3日洪建裕第二次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无强求存续之必要,必须离婚。精明强势的公公洪甲标、婆婆蔡金兰称儿子洪建裕、儿媳林某梅夫妻名下无任何财产,欲让孤独无助的弱势儿媳林某梅净身出户。

    近日,林某梅一把鼻涕一把泪向记者哭诉委曲,悲伤溢于言表。为让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记者专程到现场调查走访,期望弱势女子林某梅能得到社会各界关注与支持;帮助弱势女子林某梅治愈心灵创伤,走出阴影,重获新生;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林某梅工作事实、经过与析产

   婚后,林某梅与丈夫洪建裕及公公婆婆4人在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新店路2320号的鑫金兰食杂店工作,鑫金兰食杂店的房子为自建房,法人代表为婆婆蔡金兰。儿媳林某梅在鑫金兰食杂店辛苦工作几年,做牛做马、任劳任怨,没有节假日、年休假。公公婆婆曾口头承诺每月向林某梅支付5000元工资,但从未支付过。精明强势的婆婆蔡金兰只给儿子洪建裕每月发放3000元,鑫金兰食杂店剩下的经营收入全部被精明强势的公公婆婆收入囊中。

   另一方面,公公婆婆动辄就对儿媳林某梅不满,并到处嫌弃林某梅生不出儿子,对于公公婆婆施加的这些压力,洪建裕从未也不敢维护林某梅。林某梅曾提出要与洪建裕搬出去单独居住,但洪建裕也不同意。婚生女洪某皊自出生就一直由林某梅亲自抚养,其所有的衣食住行也都是林某梅负责操持,洪建裕从没关心过女儿,甚至没有为其换过一次尿布,喂过一次奶粉。经2018年公公婆婆不管婚生女生病事件后,林某梅尚保留一丝希望,盼望能与洪建裕和好如初。但经多次向公公婆婆示好,公公婆婆仍坚决要求双方离婚。而洪建裕也不敢有一丝反抗,导致林某梅婚姻即将破裂。

    左图为林某梅工作的鑫金兰食杂店,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320号;右图为2020年2月17日翔安区人社局作出的终止劳动纠纷行政调解决定书.

    儿媳林某梅在鑫金兰食杂店工作几年,应如何析产。记者专程咨询了福建省法律界的2位专家学者,他们给出的法律意见是:可以按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鑫金兰食杂店定义,经营收益应当由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受益。该鑫金兰食杂店共有四个家庭成员在劳动,这几年的共同收益应该由四个家庭成员共同受益,那么儿媳林某梅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的收益。

林某梅出资10万合造房屋,与洪建裕离婚后如何析产

    图为林某梅公公洪甲标未取得产权证的自建房屋,分别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320号和2322号,市场估值二三千万元左右。

    婚后不久,公公婆婆便向林某梅提出要借林某梅的礼金及林某梅向父母部分借款以共同建造房屋,金额为10万元,并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店路2320号建造了地基大概一千平的三层房屋,当时建造该房屋总成本五六十万元左右。2013年装修后,第一层作为店面出租,二、三层则作为住宅出租,每月约几万元租金。洪建裕及其父母未分家析产,该租金收入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林某梅应分得相应份额。该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但作为家庭成员和建造者之一,林某梅应共同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左图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112号的厦门市儒雅幼儿园,该房产证户名是林某梅的公公婆婆;右图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187号的二层房屋,一楼为店面,该房产证户名也是林某梅的公公婆婆。

    声音哽咽,泪流不止。面对记者,身边带着年幼女儿的林某梅情绪失控。4月27日庭审,日子已然临近,从林某梅惶恐不安的神情中,能预感到她今后的生活会更加艰难。林某梅与洪建裕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居住,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洪建裕也应该对林某梅进行适当补偿。洪建裕一家在厦门市翔安区有三处房产,是当地有名望的房产大户。希望主审法官能从同情、关爱弱者的角度考虑,把析产与离婚合并审理,林某梅明确表示,希望法官能调解结案。

对于该宗离婚与析产案,能否得到社会各界包括人大、监委、法院、妇联、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同情与支持,记者将持续关注并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wmshcm.com/zixun/s9136.html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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