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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蓝田县某部门不作为

时间:2024年4月25日

举报材料
举报人: 苏青利,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122196811176718,联系电话:13772516810,住址西安市蓝田县葛牌镇什字村3组22号。
被举报人一: 王某正,男,汉族,西安市蓝田县葛牌镇人,工作单位: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3720166999。
被举报人二:蓝田县某部门
电话:029-86758800
地址:蓝田县孝泉路8号
举报事实:
王某正指使他人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涉嫌保险诈骗,蓝田县某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王某正系朋友关系,2003年,王某正称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系,自己开的车辆维修厂,需要举报人及勾某海(系王某正亲妹夫)、吴某(系举报人亲老表)、王鹏四人伪造车辆事故即可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并向举报人承诺骗保成功后给举报人2000元报酬。出于情面及举报人作为农民法律知识匮乏便答应王某正将其拥有的陕A60434红色切诺基车开到草坪凉水湾口,伪造了车辆溜车进河里泡水的事故现场后,给王某正打电话报保险,经过中国人保理赔员认定事故,经过王某正的关系操作,在其修理厂修理,最终成功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48000元。
时隔一个多月后,王某正又指使其弟驾驶陕A60343红色切诺基车撞击北环路门口电线杆,致使车辆尾部凹陷,同样报险理赔,在北环路口自己开的正大修理厂修理,骗取车辆理赔保险金额几千元。
随后,王某正私自将陕A60434红色切诺基车的大梁切割下来,私自改装车辆,将其安装到另一辆车为陕A60321红色切诺基上,与举报人一起将该车开到甘肃省陇南市西河县,并为该车在西安市蓝田县购买中国人保的车辆多种商业保险,王某正为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指使举报人及郗民权将该车藏匿在用水泥墩子盖好的简易房间,然后指使举报人在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车辆丢失,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丢失声明,举报人花费28000余元,王某正承诺在骗取车辆盗抢保险理赔金成功后归还举报人花费费用并给予他两人各2万报酬,半年后,王某正指使举报人雇佣一辆货车将该车拉至西安并更换了车牌,王某正继续使用该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王某正的故意指使他人多次伪造车辆事故、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的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保险诈骗,应依法予以追究。
2005年起,举报人将王某正上述多次故意骗取车辆保险理赔金、涉嫌保险诈骗的违法事实向蓝田县检察院进行举报,蓝田县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蓝田县某部门,由蓝田县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举报人找公、检、法询问案情80多次,至今无结果,举报人在2024年3月20日又去蓝田县某部门经侦队再次要求立案,经侦干警不作为,相互推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蓝田县某部门在举报人进行投案自首及举报王某正涉嫌保险诈骗的违法线索后,不履行司法调查职责,不进行立案处理,属于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特向贵网举报,本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因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 苏青利
2024年4月24日

来源:https://m.weibo.cn/detail/5026752017203488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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