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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法官辗转多地 为124名民工追回薪资320万元

时间:2015/2/5 8:59:42 点击:551

 

 

  日前,当得知被拖欠的320多万元工资劳务费已执行到位后,茂名市某建设公司梁姓副经理第一时间赶到茂南法院紧紧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如释重负地说:“衷心感谢法官,经过你们的积极协调和不懈努力,拖了两年多的几百万工资劳务费终于追了回来,我们124名工人可以踏实地过一个舒心年了!”

 

  2010年5月,茂名市某建设公司与安徽某工程公司怀化至通道高速公路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约定,由茂名市某建设公司组织工人承包怀通高速第二合同段桥梁T梁预制及架设工程,工资劳务费按单价每立方米580元计算。2010年7月,茂名市某建设公司组织邓某华、李某军、黄某水等124名民工进场施工,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量后,124名工人于2012年9月27日撤离施工现场,其后,安徽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组织其他工程队进场在茂名市某建设公司工人完成预制、安装工程的T梁上面进行了下一步工程的施工。在结算工资劳务费时,安徽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支付了部分工资劳务费后,以工人工资劳务费计算有误、工程未验收及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劳务费。茂名市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劳务费,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劳务加工费合计为11259464元,项目经理部已支付7870747.3元,再扣除因工人原因造成的T梁报废损失63908.6元和材料超标耗损费98268元,尚欠工资劳务费3226540.1元,故法院判决安徽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劳务费3226540.1元给茂名市某建设公司。

 

  因安徽某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茂南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将案件移送立案执行。为尽快执结该案,及早为工人追回欠薪,执行法官一方面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尊重法律,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债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另一方面根据举报和相关财产线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深入开展“四查”工作。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情况,因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执行。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年初,执行法官先后九次前往安徽合肥、和县以及湖南中方等地查控被执行财产,成功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正当执行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成功在望时,湖南中方县某局以有关单位举报茂名市某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立案为由,发函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案件执行被迫搁置了下来。

 

  2014年5月,茂南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将被执行拖欠工人工资劳务费、拖欠材料款、误工费一并执行。同年6月至7月,执行法官又三次北上安徽合肥、阜阳、郞溪等地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60多万元。与此同时,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加强与湖南和县某局的沟通联系,取得该局的理解,该局于2015年1月13日正式复函表示,支持法院依法处理相关案款。至此,案件执行峰回路转,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昨日,茂南法院已将该笔工资劳务费320多万元以及其他执行到位的被拖欠的材料款和误工费划到茂名市某建设公司账户,由该公司将拖欠的工资逐一分发给124名工人。

 

 

作者:信宜人 录入:信宜人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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